(2015)杭余知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格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徐格。委托代理人:潘光晔。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