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委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志花与谭乐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花,谭乐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委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杜志花。被执行人谭乐吉。本院在执行杜志花与谭乐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诸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