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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焕燕、冯据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26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焕燕,冯据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燕,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冯据先,住广东省阳东县。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毛丽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李焕燕、冯据先、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