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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吴正华,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负责人张建瑞,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执行人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吴正华。被执行人吴正华。被执行人陈建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吴正华、陈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99999.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3999999.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丽水万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大森皮革有限公司、吴正华及其配偶陈少萍、陈建明及其配偶郑丽娜暂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1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