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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爱东申请执行李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东,李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韩爱东。被执行人李宗海。本院在执行韩爱东申请执行李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3)北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