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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96-1号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担保人马某某。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马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E5H**的小汽车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