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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伟宁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伟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49号罪犯覃伟宁,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南刑初少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伟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60000元。被告人覃伟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柳市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22日入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覃伟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0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129.8分,获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覃伟宁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伟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伟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五日罚金6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