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78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xxx。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8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附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檀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克。2015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檀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檀某某、冮某某、佟某某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情况说明、毒品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侦破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