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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7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晖,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才望、高艳伟,被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郝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日女儿唐某出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重男轻女,不管女儿,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数额与被告收入情况不符。双方购买车辆一台,要求分割。原告唐某某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据3、原告的农业银行卡对账单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郝某某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郝某某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二手车购买协议1份。证据2、被告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证据3、郝建伟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1份。证据4、好佳园养老院劳动合同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唐某某对以上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郝某某申请对唐某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济南迪恩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1份。唐某某及郝某某对该鉴定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2日生育女儿唐某。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女儿唐某现由唐某某照顾生活。被告郝某某申请对唐某与其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唐某是郝某某的亲生女儿。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车辆一台,车牌号鲁AS10**,已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给他人。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唐某某因此要求与郝某某离婚,郝某某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唐某继续由唐某某照顾生活。唐某某要求郝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郝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郝某某要求分割其共同购买的车辆,因该车辆已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他人,不在分割财产范围之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唐某由原告唐某某抚养。三、被告郝某某每月负担女儿唐某抚养费1000元,至唐某年满18岁之日止。抚养费按月向唐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郝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