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贵,李敏,江油市盛鑫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贵,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江油市盛鑫加油站。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梁贵、李敏、江油市盛鑫加油站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