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国峰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长执字第76号结案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史国峰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2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国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史国峰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2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