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恢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新奇与韩国云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奇,韩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奇,男,1978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国云,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奇与被执行人韩国云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奇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万元。执行中,经鉴定确认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