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范某,2015年10月2日卒(,)。委托代理人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10月2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依法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