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江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98号罪犯黄江鹏(自报)。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江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33.23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五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黄江鹏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52.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4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十次获奖分共28.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黄江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江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江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八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