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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杨新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杨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璠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文。委托代理人张中各,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新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新文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关于保安公司应否支付杨新文2012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8751.16元及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786.7元的问题。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保安公司应向杨新文支付2012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8751.16元、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282.91元及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786.7元,保安公司未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原审判决对上述支付款项予以支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保安公司上诉中称其已实际足额支付杨新文的加班工资,以及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因杨新文的个人原因造成,主张无需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差额等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