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某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英,曲某芹,曲某荣,曲某军,曲某财,邹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英,女,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某芹,女,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某荣,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某军,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某财,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某芳,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67062.5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2015)威环执字第13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邹某芳所有的房产的强制措施,亦应予以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06元,由被执行人邹某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