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兰与被告刘文瑞、徐建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刘文瑞,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30号原告李秀兰,女,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文瑞,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徐建国,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文瑞、徐建国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李秀兰银行存款5000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文瑞、徐建国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秀兰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