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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顺桥与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桥,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86-1号申请执行人:周顺桥,个体户。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顺桥与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