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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撤诉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张某与赵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撤诉字第50号原告赵小俊。委托代理人赵福大,太原市尖草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退休职工。被告张俊萍。被告赵慧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俊与被告张俊萍、赵慧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小俊承担。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