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终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书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吴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书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吴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终字第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书会,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茂停,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代表人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同庆,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彬彬,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罗书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书会于2014年12月29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彬彬、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赔偿医疗费590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元、营养费1690元、误工费11323元、护理费17069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8861.28元,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吴彬彬、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罗书会、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9日12时39分许,吴彬彬驾驶豫N×××××号轿车由朱兰大道师范路口左转弯进入朱兰大道过程中,与罗书会驾驶的沿朱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罗书会及二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王凤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9月22日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做出舞公交认字(2014)第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吴彬彬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为由认定吴彬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罗书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由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凤芹不承担责任。罗书会因此次事故受伤后被送往舞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8天(住院期间为2014年9月9日为2014年11月26日),期间花费医疗费5909.28元,出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医嘱出院后避免负重三月。吴彬彬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吴彬彬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吴彬彬在事故发生后向罗书会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罗书会系农业户籍居民;罗书会因伤住院期间由其子罗永亮护理,罗永亮系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事发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034.33元,在其护理罗书会期间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停发其工资。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王凤芹亦因此次事故受到伤害,王凤芹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彬彬、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向其赔偿损失,罗书会在庭审过程中同意先将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中医疗费用限额支付给王凤芹。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发前,事故车辆豫N×××××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期限内,故对于罗书会的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罗书会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中属于医疗费限额的损失为:9029.2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90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30元/天×78天)、营养费780元(10元/天×78天)】,因罗书会同意先将医疗费限额支付给王凤芹,且王凤芹已经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用尽,故该损失首先由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在其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吴彬彬在事故中承担的主要责任承担70%即6320.50元(9029.28元×70%);罗书会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为12523.25元,其中包括误工费4333.99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365天×(78天+90天)】、护理费7889.26元(3034.33元/月÷30天×78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该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向罗书会赔偿。综上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共应当向罗书会支付18843.75元,扣除吴彬彬已经向罗书会赔偿的10000元,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还应当向罗书会赔偿8843.75元。因罗书会所受到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吴彬彬无须再向罗书会承担赔偿责任。吴彬彬向罗书会支付的赔偿款10000元,吴彬彬可直接向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主张权利。罗书会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书会各项损失合计8843.75元;二、驳回罗书会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77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130元,由罗书会负担642元。罗书会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彬彬、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罗书会出院后需休息3个月,陪护一人,原审没有计算该期间的护理费实属错误。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误工费1965.6元及诉讼费130元,本案上诉费由罗书会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权利人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实际所受损失证明,否则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请求,罗书会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罗书会的上诉请求,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答辩称:原审按照住院天数计算误工费是正确的,罗书会要求支持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没有后期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等证据,不应予以支持。吴彬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另查明:1、原审中,罗书会提供舞钢市人民医院出院证一份,其中注意事项为:院外继续巩固治疗;维持石膏外固定,加强功能练习,避免负重三月;定期复查X线,不适随诊;加强营养。陪护一人。(原审正卷第34页)2、原审中,罗书会提供舞钢市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其中出院医嘱记载:院外继续巩固治疗;维持石膏外固定,加强功能锻炼,避免负重;定期复查X线;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原审正卷第41页)3、原审中,罗书会提供加盖有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停发工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罗永亮系我单位职工,从2014年9月9日因父亲出交通事故,请假至今,故未向其发放工资”。罗永亮另提供河南瑞祥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条等证明其因护理罗书会产生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已就责任问题进行了划分,认定豫N×××××号轿车的驾驶人吴彬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书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吴彬彬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应对罗书会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N×××××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关于罗书会的护理费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罗书会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子罗永亮护理,并提供有罗永亮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工资明细、停发工资证明等,能够证明罗永亮因护理罗书会而造成收入损失,原审据此计算罗书会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关于罗书会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错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问题,罗书会在原审期间提交的出院证与出院小结上,关于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的记载前后不一致,罗书会也未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太平洋财险商丘公司对罗书会主张的院外护理费亦不予认可,故罗书会请求出院后护理费的证据不足,原审对该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罗书会负担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