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源,张亚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139-2号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四员厅街36号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120818-5。法定代表人刘昱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第三人张亚林,女,1958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源、第三人张亚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源、第三人张亚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路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