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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刑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纪秋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秋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2318号罪犯纪秋祥,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秋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9月29日调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9月2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纪秋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提出罪犯纪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纪秋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先后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纪秋祥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秋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张怀喜审判员  孙瑞刚���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