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潘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吴永春,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琴,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俊宇,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春诉被告张琴、潘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925.00元,由原告吴永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