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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潘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吴永春,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琴,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俊宇,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春诉被告张琴、潘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925.00元,由原告吴永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