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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晓松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松,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89-2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松,女,出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郊舒家营。组织机构代码:77001026-4。法定代表人赵连科,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晓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夏晓松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2、负担一审受理费90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1114元;以上已发生的金钱给付项目合计82014元。但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1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办事处汉市国用(土)第57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11487.42㎡,地号54731)。因在另案执行之中,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调解书现仍在再审审理过程之中,致该宗土地现阶段无法变现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汉台执字第004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