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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匡明与刘卫、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匡明,刘卫,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方匡明。委托代理人:方伟、彭丽萍,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委托代理人:章杰、陈家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48号4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易黎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匡明与被告刘卫及被告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匡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匡明撤回对被告湖北恒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