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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李某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封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