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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雷辉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辉,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雷辉,男,198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自由职业,住临武县南强镇。被告王华,女,199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舜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辉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玉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