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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小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军峰与顾秀花、陈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49号原告潘军峰。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顾秀花。被告陈长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潘军峰与被告顾秀花、陈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军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潘军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