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五喜与牛玉山、牛凤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喜,牛玉山,牛凤伟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张五喜。被告牛玉山。被告牛凤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喜与被告牛玉山、牛凤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喜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办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五喜承担。审 判 长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人民陪审员 邢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