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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与董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董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董锐,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