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积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恒禄,郭积杰,郭义林,王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民执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沈恒禄,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郭积杰,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郭义林,男,汉族,1954年3月出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1959年3月出生,山丹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积杰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积杰至今未履行。后本院依法追加郭义林、王淑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郭义林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义林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