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群坡与马利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坡,马利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徐群坡。委托代理人尚存存,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利云。原告徐群坡诉被告马利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存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利云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就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于2013年7月至9月间按约定要求对被告所指定的大连东港第小区、欣家园小区、半岛泉水欣座小区等数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处进行了石材部分的装饰装修,全部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理石款46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6月分两次共支付了2万元。截止今日,尚欠26000元尾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欠款26000元。被告马利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马利云向原告徐群坡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徐群坡理石款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年底结清。”原告称2014年1月和6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尚欠尾款26000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欠款数额(46000元)和支付时间(2013年底),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逾期不付显系违约,被告已给付2万元,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装修欠款26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身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群坡装修欠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倩代理审判员 陆绍宇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