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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邸某甲与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邸某甲,农民。被告:邸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甲与被告邸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邸某甲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