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钱红军、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钱红军,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王国华。被告钱红军。被告朱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钱红军、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钱红军、朱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钱红军、朱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