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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钱红军、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钱红军,朱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王国华。被告钱红军。被告朱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钱红军、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钱红军、朱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对被告钱红军、朱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