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xx与陕西xx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陕西xx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陕西xx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关正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x。周xx与陕西xx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其权属登记手续;2、承担仲裁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中我院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明确需过户房屋产权证号,给付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明杰关于强制执行陕西大智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审 判 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