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张某、邹某某、马某某、齐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秦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张斌,邹小侠,马荣山,齐宝杰,马荣福,张晓燕,秦金海,马金波,马荣江,刘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人代表:柏凌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邹小侠,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马荣山,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齐宝杰,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义镇庆宝村*组。被执行人:马荣福,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秦金海,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马金波,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马荣江,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玉莲,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斌、邹小侠、马荣山、齐宝杰、马荣福、张晓燕、秦金海、马金波、马荣江、刘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