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裴仕祥与吴江瀚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仕祥,吴江瀚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424号原告裴仕祥。被告吴江瀚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黄田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仕祥与被告吴江瀚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仕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