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平范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范,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范(身份证号3706321965********),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号。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楼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汪疃镇楼下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