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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樊阔与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阔,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589-2号申请执行人樊阔。被执行人王立。樊阔申请执行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樊阔389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本案执行费64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阔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58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