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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张殿领与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是被告的亲侄女,后出嫁到某某镇吉楼中组。如今原告父母去世,在吉楼没有分得责任田,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强行将原告及原告父母分的责任田5.475亩据为己有。原告找其索要被告就是不给。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侵占的责任田2.2亩,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返还侵占的责任田1.5亩,并赔偿因侵占造成的损失。被告刘某乙辩称,被告是暂时耕种原告的责任田,原告父母生病、去世及其妹妹出嫁都是被告出的钱,被告把原告妹妹及其父母过三年的事情处理完再返还责任田,现在不同意返还责任田。经审理查明,1998年农村土地分地时原告刘某甲及父母分得责任田5.475亩(承包期限为30年,其中刘某甲占地1.5亩)。后刘某甲出嫁到某某镇吉楼村,在吉楼没有分得责任田,其分得的责任田有其父母耕种。2013年前后刘某甲的父母去世,由于刘某甲的父母没有儿子,刘某甲父母的丧事有刘某甲的叔叔刘某乙操办,刘某甲分得的责任田及其父母的责任田也有刘某乙耕种。现刘某甲要求刘某乙返还其分得的责任田1.5亩,刘某乙不予返还,原告刘某甲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某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刘某乙无正当理由耕种原告的土地,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任田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占其土地造成的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我是暂时耕种原告的责任田,等原告妹妹及其父母过三年的事情处理完再返还责任田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耕种原告刘某甲的责任田1.5亩;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