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加梗诉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梗,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梗,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青山路口。法定代表人苏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4-10#楼商服。法定代表人董占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加梗诉被告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加梗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金穗商城(金穗底商住宅楼)4门6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加梗名下,现产权过户已经办理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