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诉兰升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22号申请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兰升元。申请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升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是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74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公司解除与兰升元之间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解除的,因此仲裁裁决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公司的地址电话员工都知晓,仲裁并未将传票和材料合法送达给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网是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兰升元答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公司没有与兰升元协商过。公司也不存在经营困难。兰升元提供了公司的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网是公司认为是公司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单方解除,是合法解除与兰升元之间劳动关系,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送达,虽然网是公司表示自4月起已不在原地址,但在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上,网是公司记载的住所地仍为“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号A栋7楼”,因此仲裁委员会向该地址发送开庭通知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网是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74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网是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