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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到武鸣县江滨路老年活动中心,将毒品“K粉”贩卖给孔某。三人完成毒品交易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从陈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从孔某身上查获5小包毒品可疑物。民警将5小包毒品可疑物分别标注1至5号,其中1号净重0.3克、2号净重0.8克、3号净重1.1克、4号净重1克、5号净重0.7克。经鉴定,从1、3、4号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氯胺酮,2、5号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氯胺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人黄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孔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南宁市公安局青秀禁毒大队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可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吕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