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白某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