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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白某某,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