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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蔡家华与李文波,重庆市长寿区恒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175号原告蔡家华,男,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波,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青龙岭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原告蔡家华与被告李文波、重庆市长寿区恒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蔡家华负担。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