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胜青与臧振、李秀云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青,臧振,李秀云,高密市凤翔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871-1号原告柳胜青。被告臧振。被告李秀云。被告高密市凤翔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胜青与被告臧振、李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