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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同亮与被执行人査伟才、饶儒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同亮,査伟才,饶儒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黄同亮,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査伟才,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饶儒马,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査伟才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114幢5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