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平、林扬杨,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6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80元,由原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