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执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洪杉、郝永峰与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杉,郝永峰,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杉。申请执行人郝永峰。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洪杉、郝永峰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第三方甘肃省金昌市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该单位正在协助履行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