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士平、白万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士平,白万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联社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帆,联社职工。被告许士平。被告白万叶。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士平、白万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2元,减半收取5891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栓茹 搜索“”